企業想分配股息給股東,現在到底受到什麼限制?

公司法要求企業提撥法定公積,又針對現金股利發放層層設限,除促使企業「保留實力」,以保障股東與債權人(例如銀行或往來廠商)權益外,也防範不肖經營者浮濫發放股息,變相「資金大挪移」而損害公司資本結構,禍害投資大眾。

依照規定,企業配息一是來自當年獲利(稅後),二是歷年留下來尚未分配的保留盈餘,但必須先彌平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後,如果還有剩餘,才可以發放現金股利給股東。只要帳面上仍有「紅字」(虧損),就不准配息。

事實上列在「股東權益」底下的還有資本公積與盈餘公積,這兩大公積金主要用於「彌補虧損」,且只能配股 (股票股利)、不能配息。例外情形是,盈餘公積累計達到股本的二分之一時,可就超出的部分派發股息與紅利。

就台積電而言,「股東權益」高達4,600多億元,扣除股本,只有1,030億餘元的未分配保留盈餘能夠拿出來配息,其餘統統「看得到、吃不到」。

台積電資本公積達504多億元,除彌補虧損與配股之外,什麼也不能做;法定盈餘公積673億餘元,約為台積電股本的四分之一,不符累積達二分之一配息標準;特別盈餘公積只有39億多元,即使全數回沖,也不敷使用。

以台積電股本估算,配息2元要花掉500多億元,配息3元需要近800億元,台積電帳面上保留盈餘合計1,700多億元,配息實力沒問題,卻因為法令限制而動彈不得,「高股利政策」可能跳票。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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