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來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市場過度熱炒,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重視,證交所從發行面及交易面全面防杜。發行面TDR若最近一年內有重大違反資訊揭露等,不得增發TDR;交易面則刪除TDR的「排除條款」,將TDR納入與一般上市股票的監視系統警示對象。

TDR與原股溢價差過大的交易面不正常現象,證交所另外也增訂監視條款,新增TDR與原股溢(折)價差逾80%,且當日TDR收盤價為最近六個營業日最高(低)時,TDR將會被列為注意交易資訊的警示對象。只有屬於非交易原因,例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才會將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旺旺等十檔今年4月陸續回台上市TDR,掀起台股TDR熱潮,同時也引來過度炒熱、資訊不對稱的市場負面印象,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到證交所年度視查,也特別關心TDR在台股的市場反應;證交所已從發行面及交易面全力建構「防護牆」。

發行面上,為防範TDR發行人藉增發為名,任意在台募集資金,而發生掏空、炒作等不法情事,證交所增訂TDR不得增發、申請上市的「四條件」,包括TDR發行人未符合TDR申請上市的獲利能力條件;最近一年內有重大違反資訊揭露情事;申報日前一個月,其交易價格變化異常;違反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章,個案情節重大,都不得增發TDR。

交易面上,則將過去證交所對市場監視相關的交易各項認定異常標準,把TDR「排除」在外的條款,回復到與一般股票的認定標準,同樣納入監視的警示標準對象。

例如舊制的當日盤中周轉率逾10%,且成交量逾3,000交易單位等,證交所即會依相關監視辦法監視;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新制則將存託憑證從「排除」條款拿掉,將TDR也納入相同的監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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