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4重犯!停擺4年多 死刑犯槍決再次運轉(2010/05/01 00:0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後,表示死刑執行不會拖過年底,結果30日晚就槍決了4名犯下殺人案的死刑犯。法務部證實,曾勇夫28日就已簽署死刑執行令,死刑犯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張文蔚抖4人30日晚已執行完畢。

對於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行政院表示,台灣為法治國家,須依法行政,行政院尊重法務部的專業考量,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除非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仍應依法辦理。

法務部4年多沒執行死刑,不過一個晚上,台北看守所、台中監獄和台南監獄就開槍執行解決4個人;這4人分別為張俊宏犯下綁架撕票,洪晨耀為財務糾紛殺害3個人,柯世銘買賣糾紛奪兩命,張文蔚則是擄人勒贖又殺人。

法務部表示,這4人都查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暫緩執行死刑事項,4人釋憲也不符法定程序。法務部並指出,這四個死刑犯求其生而不可得、罪行重大;這也讓停擺4年多的死刑犯槍決再次運轉。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30日晚舉行記者會指出,律師先前雖代張俊宏等4人聲請釋憲,但由於並無被告本人用印正式委任,不算合法聲請,且法務部閱卷後,認定4人沒有再審、非常上訴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因此法務部長曾勇夫於28日簽准4人死刑執行令。

而國內剩餘的40名死刑定讞被告,吳陳鐶表示,40人正依法聲請釋憲中,將視釋憲結果決定如何處置,目前沒有定論。

而對於法務部槍決4名死刑犯,前法務部長王清峰、藝人白冰冰,分別透過友人跟助理轉達對此事「不表意見」的立場。

法務部迅速槍決4名死刑犯,廢除死刑聯盟得知消息後,完全無法接受,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說對死刑犯會慎重再慎重,「這個說法是騙人的」;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不夠慎重,表示會再發動更大行動,表達對法務部的抗議。

4死刑犯犯罪事實

一、 張俊宏: 
1、犯罪事實:張俊宏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缺錢花用,竟於93 年9月20 日,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著手籌劃綁架被害人兒童 
B女,再向被害人之母A女勒贖金錢,張俊宏先駕駛自用小客車 
佯稱欲搭載B女外出玩耍;因B女與張俊宏原即熟識,不疑有他, 
乃上車隨張俊宏至桃園縣中壢市之張俊宏租屋處;張俊宏請B女 
在該址觀看電視飲用食物。隨即於同日以公共電話向A女多次勒 
贖,並於取贖後,基於故意殺人之犯意,持其所有平時用以拭車 
之毛巾,先繞B女頸部一圈後再用力緊勒,致B女口鼻周圍瘀傷, 
嘴唇挫裂傷,下頷部及頸部瘀傷,終因外力摀掩口鼻及壓扼頸部 
造成窒息死亡。嗣張俊宏為免他人發現B女之身分,基於遺棄屍 
體之犯意,將B女身上所穿著之國小制服、裙子、襪子及鞋子脫 
掉,僅留一內褲未予褪去,再以先前置放於後車廂之黑色大塑膠 
袋3 個,將B女屍體棄置於河道旁之草叢中,以圖滅跡。

2、判決死刑之理由:上訴人正值壯年,本可自食其力,奮發上進, 
且與同居人龍○○和A女(被害人之母)原為舊識,B女(被害 
人)更稱呼渠等為乾爹、乾媽,龍○○之女兒蕭○○亦經常出入 
A女所開設之便利商店,彼此私交甚篤,上訴人於意圖勒贖而擄 
走B女時,甚且尚將蕭○○託由A女照顧,惟其竟為圖得非分之 
財,利用A女愛女之心,以B女之人身安全作為要脅,逼迫A女 
付出贖款,更利用張慰益與A女交涉之際,佯裝好心陪同A女找 
尋B女及匯付贖款,藉以掌控全局,嗣在取得贖款後,不顧B女 
稚嫩之生命尚未真正開展及瞭解世界,即取走B女寶貴生命,徒 
留傷心欲絕之A女,獨自與孤獨、寂寞、痛苦作伴,所作所為, 
人神共憤,天理難容,且其為求取得金錢,更不惜邀胞兄張慰益 
參與其事,藉以混淆A女之注意,犯後雖坦承擄人勒贖犯行,卻 
仍否認故意殺人,圖卸刑責,尚無悛悔之意,其殺人之手段又甚 
為凶殘,難以宥恕,再參以上訴人前科累累,其行為之不法程度, 
並未因經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而收斂,反而益形嚴重,參酌上訴 
人雖已與B女之父母成立和解,然迄今仍未實際賠償任何損害, 
上訴人復供陳係將部分贖款供其喝花酒之用等一切情狀,認上訴 
人罪無可逭,已無由教化,欲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遠隔 
離之必要,以實現理性正義之需求,並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乃量處死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 洪晨耀: 
1、 犯罪事實:洪晨耀與被害人A 男於88 年至92 年間,因合夥投資發生財務糾紛。95 年6 月22 日,在新竹縣峨嵋鄉被害人A 男住 
處,與被害人A 男理論。洪晨耀因與被害人A 男之子(B 男)發 
生口角,洪晨耀即取出仿貝瑞塔改造手槍2 支(槍砲判刑4 年), 
基於殺人犯意,朝被害人A 男腹部射擊一槍後,復持雙槍分別對 
被害人A 男之鄰居C 男身體擊發3 槍、對B 男身體擊發2 槍,致 
B 男、C 男中槍倒地,洪晨耀見B 男仍有一絲氣息,竟再對B 男 
身體補開一槍,致B 男身中多發性(三槍)槍傷,心臟破裂大量 
出血及心包填塞而當場死亡,C 男亦因身中多發性(三槍)槍傷, 
致胸主動脈穿孔並大量出血及胸腔積血,亦當場死亡。洪晨耀嗣 
趁隙逃逸。A 男雖為警送醫救治,仍因腹部單一慣穿性槍傷,造 
成肝臟破裂等,於95 年6 月30 日死亡。

2、判處死刑之理由:被告僅因財務糾紛,與被害人之一發生爭執, 
原得以他法解決,竟連續開槍戕害三條人命,將與其財務糾紛無 
關之C 男一併槍殺斃命,波及無辜,難認犯罪情狀有何可堪憫恕, 
無適用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審酌被告僅因與A 男夫妻 
有財務糾紛,竟痛下殺手,致A 男父子慘死,甚至連迴護被告之 
C 男亦慘遭株連,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創,留下難以抹滅之痛 
苦,其手段殘忍,心態兇狠,為國法天理難容,並嚴重影響社會 
治安,被告惡性重大,所為已泯滅人性,罪無可逭,非使與社會 
永久隔離,不足以昭炯戒等一切情狀,量處死刑,依法宣告褫奪 
公權終身。

三、 張文蔚: 
1、犯罪事實:被告與被害人少年為網友,張文蔚為向少年父親勒 
贖100 萬元,將少年約出後,為便於控制少年的行動自由,隨 
即安眠藥物交給少年服用。少年清醒後,察覺有異,隨即大喊 
大叫。張文蔚乃拿電話線緊勒少年之頸部,致使被害人因頸部 
外在壓迫血管、氣管,影響心跳及循環,導致缺氧窒息死亡, 
張文蔚旋將屍體丟入大圳之中。

2、判決死刑之理由:被告曾犯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5 
年確定,於假釋期間,不思悔改,竟再次僅因積欠債務無力清 
償,且為免他人事後發覺其犯行,即擄走年少之被害人,圖謀 
不法之利益,致犯本件之罪,且觀其前揭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 
極為殘忍,並於勒斃被害人後又將屍體丟入大圳之中,其所為 
除造成被害人死亡,並已使被害人父母之身、心嚴重受創,又 
迄未與被害人家屬等達成民事和解,顯見其秉性頑劣,人性良 
知已泯,無教化遷善可能。

四、柯世銘: 
1、犯罪事實:被告柯世銘與被害人A 男僅為普通朋友,與被害人 
B 女素不相識。與被害人A 男之間因乙件桃花心木買賣契約之 
價金有所爭執,即以隨身背包之揹帶自後方勒昏被害人A 男, 
於覓地殺害A 男時,因遭被害人B 女撞見,為防事跡敗露,又 
徒手將B 女勒昏,再與共犯江武哲、陳俊傑二人共同將被害人 
二人推入池塘,以致二人均因溺水窒息死亡。

2、判決死刑之理由:柯世銘僅因被害人A 無法保證其獲利,竟將 
被害人A 男勒昏後,載至池塘欲覓地殺害,因遭被害人B 女所 
發覺,為殺人滅口竟而再勒昏被害人B 女,後與被告江武哲、 
陳俊傑共同合作接續搬移,將被害人B 女、A 男推入池塘溺死, 
惡性重大,手段殘暴,毫無憐憫之心,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 
相較於被其所害之生命法益,仍認不應從輕量刑,而應使其與 
社會永遠隔離。又上訴人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未賠 
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害,對柯世銘量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

過往新聞:

綁架乾女兒撕票 張俊宏被求處死刑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縣中壢興仁國小一年級女生鄒宜靜被綁架撕票案,桃園地檢署昨天偵結,被控綁架殺人的女童乾爹張俊宏在拿到30萬贖金後,仍殺害女童滅口,被求處死刑,參與綁架的張慰益求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楊朝森也確認女童未遭性侵害。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俊宏(34歲)是鄒宜靜的乾爹和對門鄰居,張慰益(40歲)是張俊宏的胞兄。 
9月20日,張俊宏在鄒宜靜放學途中,佯稱要載她遊玩騙上車,載往租住處,打電話向鄒宜靜的母親勒贖100萬元。 
為了掩蓋犯罪,張俊宏隨後請胞兄張慰益打電話給鄒童母親索財,雙方討價還價後以30萬元成交。 
鄒童母親當天下午依約匯款到張俊宏指定的人頭帳戶,因受到當日提領金額的限制,張俊宏無法領完30萬元贖金。 
同日晚間11時,張俊宏駕車載鄒宜靜外出,擔心被人發現和辨識身分,勒住鄒宜靜頸部和摀住口鼻,直到鄒童死亡,以黑色塑膠袋裝屍體棄置草叢,隔天再領取剩餘的贖金。 
【2004-11-19/聯合報/C4版/桃竹苗綜合新聞】

目睹槍擊去求救 兩人被滅口 
記者張念慈、陳彥豪、余學俊、李青霖/新竹縣報導  
新竹縣峨眉鄉昨天發生兩死一傷槍擊命案,從事土地仲介的呂清一,遭上門索債的歹徒開槍擊中腹部受傷;呂清一的兒子呂健忠和鄰居陳尚三欲報警求救,雙雙被歹徒從背後槍擊死亡。檢警研判兇嫌是洪晨耀,目前可能仍藏在山區。 
昨天中午十二時零六分,竹東分局接獲呂清一(六十七歲)的電話,說峨眉鄉家裡有糾紛,請警方前往處理。警方趕赴現場途中曾兩次先撥電話去,第一通由越南女傭范氏接聽,話講不清楚,只說「有人受傷」。警方再撥一次電話,事後研判是歹徒接聽,他對警方說沒事。 
警方趕抵呂家後,發現鐵門拉上,越傭把鐵門打開後示意警方屋內有人有槍。警方上前查看,發現呂清一坐在鐵門旁,中彈受傷,他告訴警方:「我兒子在裡面被挾持!」隨即昏倒。警方緊急送醫,到深夜仍未脫離險境。 
警方以為有人質被挾持,加上越傭說不清楚歹徒在那裡。警方研判歹徒還在屋內,且持有槍械,不敢輕忽,立刻連繫警網支援。 
趕赴現場員警穿上頭盔、防彈背心集結後,下午兩點衝入屋內,發現歹徒已逃離現場,不知去向。由於槍擊案現場靠近北埔山區,縣警察局馬上發動員警搜山,到晚間仍無所獲。 
警方進入屋內,發現呂清一的大兒子呂健忠(卅六歲)、鄰居陳尚三(五十六歲)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兩人背部各中兩彈,應是失血過多致死。 
警方根據目擊證人越傭范氏和呂清一的陳述,研判兇嫌是四十七歲的洪晨耀(嘉義人)。 
范氏表示,洪晨耀前晚就住在呂家。昨天中午她在煮飯,看到洪晨耀與呂清一在吵架,閩南話她聽不太懂,但隱約聽到「錢」這些字眼;接著洪晨耀就掏出兩把槍,朝呂清一腹部開槍。 
她說,聽到槍響後,呂健忠與陳尚三要打電話求救,被洪晨耀制止。兩人逃進房間,洪晨耀追進去朝兩人背後各開兩槍,兩人倒地,洪晨耀即離開。 
下午四時,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宏兆偕警方進入現場會勘,在屋內找到五個彈殼。從現場血跡由房間延伸到客廳判斷,呂健忠、陳尚三兩人中槍後曾互相扶持,要從房間走到客廳求救,最後不支倒地身亡。 
本報記者在加護病房探視呂清一,他以點頭、搖頭表達洪晨耀他們家都認識,因土地糾紛而行兇,一個人持雙槍犯案,家人已有預感。

兇嫌住家隔壁 張錫銘藏肉票處

【記者熊迺群/嘉義市報導】涉及新竹縣峨眉鄉二死一重傷槍擊案的嫌犯洪晨耀,在嘉義市的住家與兩年前頭號要犯張錫銘藏匿肉票的地點僅一牆之隔。洪晨耀的外甥女昨晚表示,洪晨耀很少回來,不知道他在外做些什麼。 
據悉,洪晨耀改名前叫「洪信俊」、綽號「俊仔」,住在嘉義市東區一處老舊社區別墅。九十三年四月間,要犯張錫銘綁架台南市鄭姓當鋪老闆,勒贖三千萬元,肉票藏匿的位置,剛好就在隔壁的連棟別墅。 
【2006-06-23/聯合報/A8版/社會】

洪晨耀伏法 槍殺3人出庭還嗆聲  
20100430 22:41:1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0日電)法務部今晚槍決4 名死刑犯,其中洪晨耀於民國95年6 月間因財務糾紛,竟槍殺3人。落網時說,「我就是不爽才殺人」;出庭時,甚至還嗆不願把命賠給被害人,被法官認為惡性重大。

洪晨耀與被害人呂清一於88年至92年間,因合夥投資發生財務糾紛,他於95年6月間帶著2把手槍與手銬、腳鐐到新竹縣峨眉鄉被害人家中找對方談判。

雙方因一言不合,發生扭打。洪晨耀拿出槍要射殺呂清一的兒子呂建忠,但遭呂清一攔阻,洪因而先開槍朝呂清一腹部開槍。

洪隨後拉下鐵門防止呂建忠等人逃離,呂建忠躲在出面勸阻的鄰居陳尚三背後,哀求洪先將父親送醫,洪竟朝呂建忠、陳尚三各開3槍,將2人擊斃,呂清一被送醫後不治。

洪晨耀逃亡14個月後,96年8 月被警方逮捕時,還冷笑說,「我就是不爽才殺人」、「就算下地獄,還是跟呂清一沒完沒了…」,甚至在新竹地方法院出庭時,還對死者充滿恨意,揚言「我不願把命賠給他們,更不賠一毛錢」。

最高法院於98年4月9日判洪死刑定讞,認為他手段殘忍、心態兇狠,為國法天理難容,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泯滅人性,罪無可逭。990430 

南化雙屍案 柯世銘死刑定讞

 中央社/台北 12日電
 台南縣南化鄉水塘雙屍命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柯世銘等三名被告上訴,維持二審的柯世銘死刑,及共犯江武哲、陳俊傑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定讞。
 南化鄉民國九十六年間,發生因買賣桃花心木糾紛引發的水塘雙屍命案。被害人於九十六年間向友人柯世銘提出台南縣楠西鄉桃花心木有獲利逾新台幣一千萬元價值,且當地桃花心木為江武哲母親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種植。
 被害人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帶領柯世銘、江武哲、陳俊傑開車前往林區實勘,但他無法保證獲利,引發柯世銘殺機。柯世銘先在車上勒昏被害人,準備塞進南化鄉路旁水桶時,遭當地柯姓果農撞見。柯世銘為避免形跡敗露,再勒昏柯姓果農。
 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今年八月間判處柯世銘死刑,共犯江武哲、陳俊傑無期徒刑。三人雖不服判決再提上訴,今天則遭最高法院駁回。

擄人殺害國中生 張文蔚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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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49歲的男子張文蔚,於民國94年間綁架並殺害當時年僅17歲台中縣沙鹿國中學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處張文蔚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判決書指出,具有擄人勒贖、恐嚇等前科的張文蔚,假釋出獄後,因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台中縣沙鹿國中的被害人,並於民國94年7月間將被害人約出,但被害人因徹夜未歸不敢回家,因而在張文蔚座車中過夜。
判決書指出,張文蔚因積欠債務,因而打電話向被害人家屬勒索新台幣100萬元贖金,並以香菸與安眠藥控制被害人行動。後因被害人清醒,吵鬧要回家,張文蔚憤而以車上的電話線將被害人勒斃並棄屍,遭員警循線逮捕。
最高法院判決張文蔚死刑,合議庭認為,張文蔚在假釋期間,不思悔改,還擄走殺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長期受創。張文蔚犯罪手法極為殘忍,人性良知已泯,沒有教化遷善的可能,應與社會長久隔離,因而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9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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