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5 - 6月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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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1,000萬元 |
特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百萬元 |
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十萬元 |
二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七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萬元 |
三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六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萬元 |
四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五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千元 |
五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四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千元 |
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三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二百元 |
增開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二百元 |
以上對獎號碼如有錯誤,以財政部賦稅署開獎紀錄為準。
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
- 100年 5 - 6月 中獎者領獎期間自100 年8 月 6 日起至 100 年11 月 5 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領。
-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 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一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一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 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一個獎金。
- 其他有關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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